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陳金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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