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瑞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明田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彭洪英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