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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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告 黃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黃江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廖炳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原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尚有不足,並應按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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