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 李國颯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6-375號信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世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