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何進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二項明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而該公示催告裁定業於100年1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遲至100年1月27日始將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提出之皇家時報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裁定送達後逾20日始將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自已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則聲請人再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1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2│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3│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4│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5│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0││1│10000││├──┼──────────────┼──────────────┼────┼───┼────┼───┤│006│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