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十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具殺傷力之金屬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把及具殺傷力之子彈肆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執他字第一四三三號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貴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判決無罪確定,查扣之手搶一把及子彈六顆,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
三、本院閱於槍枝及子彈四顆部分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另二顆子彈部分,已於鑑定時試射擊發而不存在,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八九四一五號鑑驗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是該二顆子彈自無從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錫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