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送達代收人何朝棟律師被告肇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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