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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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