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一號C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警察派出所臂章八一二五警員右上訴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自訴人前往臺南縣善化鎮中山郵局辦理帳簿掛失及銷號手續。詎被告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即逮捕自訴人,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迄八時三十分止,濫行拘禁於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並製作筆錄、照像,及未合法持有搜索票,即搜索自訴人機車置物箱。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瀆職及妨害自由罪嫌云云。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訴似指被告等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害自由罪。惟其自訴被告等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其餘罪名,與較重之濫權追訴罪具有牽連關係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原審因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上訴意旨,以上開事項法院可依職權調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