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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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鐘為盛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