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殘留之夾鏈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夾鏈袋三只,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有海洛因殘留,係屬第一級毒品無疑,此有該局八十七年六月00000000檢驗通知書一紙足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