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
丙○○○戊○○庚○○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