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告 林洺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合 、 林佩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600元(計算式:1,801,600元+328,000元=2,1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