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告 黃錦松
梁罔 受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峰誠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按原告起訴狀卷面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之金額為312萬元,惟卷內訴之聲明卻記載3,100,000元,本院依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並交付本票13張...面額均為24萬元給原告...」等情綜合判斷,上開「3,100,000元」應為「3,120,000元」之誤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如確為3,10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原告應擇一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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