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告 賀姿華 上原告與被告 林弘一賴清祥賴水生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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