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68號原告 詹虔信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銀洲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