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淑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第144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淑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淑琬前於民國98年4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8年8月5日入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98年9月1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第76號、第7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莊淑琬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 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於100年5月9日上午7、8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
○○里○○鄰○○街○○巷○○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10時許,在新竹市○○路某處為警盤查,並帶同回警局,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⒉又於100年7月20日下午4、5時許,在新竹市○區○○
里○○鄰○○街○○巷○○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犯他案,經警於100年7月20日晚上8時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核發之拘票,在新竹市○○路○○○號3樓B室將其拘提到案,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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