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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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宜被告吳秀綢被告吳育韓被告吳雅婷前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 律師
戴勝利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2
3、2226、262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宗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伍年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劉宗宜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捐款新臺幣伍拾萬元。
吳秀綢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吳秀綢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捐款新臺幣拾伍萬元。
吳育韓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吳育韓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捐款新臺幣拾伍萬元。
吳雅婷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劉宗宜意圖營利,自民國98年11、12月間起,接續提供臺南
市○區○○街○○○號5樓租屋處做為公眾得出入簽賭之場所,並陸續自98年11、12月間起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吳秀綢、自99年1月間起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 宋佩霓 、自99年2、3月間起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 柯瑟芬 、自99年5、6月間起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 謝永純 及 蘇鈺婷 (以上4人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自100年1月21日左右起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吳育韓,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行為,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法計有港式「二星」、「三星」、「四星」及「臺號」4種,凡賭客簽中者可得倍數不等之賭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劉宗宜取得圖利。嗣於100年1月27日17時36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劉宗宜及吳秀綢2人,並扣得劉宗宜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復循線查獲宋佩霓、柯瑟芬、謝永純、蘇鈺婷及吳育韓等人。同日並經警員對劉宗宜在台南市○區○○○街○○○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㈡上開劉宗宜所經營之簽賭站為警查獲後,劉宗宜即與吳育韓
謀議,由吳育韓接手經營簽賭站,並由劉宗宜指導吳育韓如何經營,另由具有幫助賭博犯意之吳雅婷(曾於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8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向其不知情之外婆租借臺南市○○區○○路○○號3樓做為經營賭博站之場所,吳育韓即與劉宗宜基於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0年2月8月起,接續提供臺南市○○區○○路○○號3樓做為公眾得出入簽賭之場所,並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吳秀綢、宋佩霓、柯瑟芬、謝永純及蘇鈺婷等人,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行為,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法計有港式「二星」、「三星」、「四星」及「臺號」4種,凡賭客簽中者可得倍數不等之賭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吳育韓取得圖利。嗣於100年2月15日21時6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吳育韓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同日並經警員對劉宗宜在台南市○區○○○街○○○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四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劉宗宜願受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之宣告。另被告劉宗宜同意於100年12月31日前,以本人名義,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捐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
㈡被告吳秀綢、吳育韓願受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之宣告。另被告吳秀綢、吳育韓同意於100年12月31日前,以本人名義,各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捐款新台幣15萬元。
㈢被告吳雅婷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物品,或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屬供本件犯行所用,應分別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物(於被告劉宗宜在台南市○區○○○街○○○號住處查扣)、附表三編號15所示筆記型電腦(被告稱屬訴外人 卓弘諺 所有,經本院勘驗其內無與本件賭博犯行相關之文件、程式),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與本案被訴犯罪事實無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押時間、地點:100年1月27日台南市○區○○街○○○號5樓┌──┬─────────┬──┬───┐│編號│物件名稱│數量│所有人│├──┼─────────┼──┼───┤│1│傳真機│10台│劉宗宜│├──┼─────────┼──┼───┤│2│電腦主機│6台│劉宗宜│├──┼─────────┼──┼───┤│3│電腦螢幕│5台│劉宗宜│├──┼─────────┼──┼───┤│4│筆記型電腦(含電源│1台│劉宗宜│││線)│││├──┼─────────┼──┼───┤│5│印表機│1台│劉宗宜│├──┼─────────┼──┼───┤│6│計算機│9台│劉宗宜│├──┼─────────┼──┼───┤│7│六合彩客戶資料│15張│劉宗宜│├──┼─────────┼──┼───┤│8│賭客簽注單│1冊│劉宗宜│├──┼─────────┼──┼───┤│9│六合彩電腦操作手冊│1本│劉宗宜│├──┼─────────┼──┼───┤│10│六合彩帳簿│1本│劉宗宜│├──┼─────────┼──┼───┤│11│六合彩專用錄音機(│4台│劉宗宜│││含錄音帶4捲)│││├──┼─────────┼──┼───┤│12│印章│18顆│劉宗宜│├──┼─────────┼──┼───┤│13│京城銀行存簿│1本│劉宗宜│├──┼─────────┼──┼───┤│14│存入憑條│1份│劉宗宜│├──┼─────────┼──┼───┤│15│送款單│1份│劉宗宜│├──┼─────────┼──┼───┤│16│存款憑條│1份│劉宗宜│├──┼─────────┼──┼───┤│17│商業本票│1本│劉宗宜│├──┼─────────┼──┼───┤│18│匯款回條│2張│劉宗宜│├──┼─────────┼──┼───┤│19│代收票據憑證│11張│劉宗宜│├──┼─────────┼──┼───┤│20│六合彩客戶表│1份│劉宗宜│├──┼─────────┼──┼───┤│21│支票存根表│1張│劉宗宜│├──┼─────────┼──┼───┤│22│簽賭站聯絡電話│5張│劉宗宜│├──┼─────────┼──┼───┤│23│帳單│1份│劉宗宜│├──┼─────────┼──┼───┤│24│六合彩相關資料│1份│劉宗宜│├──┼─────────┼──┼───┤│25│開獎號碼表│1份│劉宗宜│├──┼─────────┼──┼───┤│26│客戶輸贏金額表│1份│劉宗宜│├──┼─────────┼──┼───┤│27│港號總支數速見表資│1份│劉宗宜│││料│││├──┼─────────┼──┼───┤│28│登記客戶空白簽單│1份│劉宗宜│├──┼─────────┼──┼───┤│29│元月25日六合彩簽單│4份│劉宗宜│├──┼─────────┼──┼───┤│30│元月18日六合彩簽注│6份│劉宗宜│││單│││├──┼─────────┼──┼───┤│31│1月20日六合彩簽注│3份│劉宗宜│││單│││├──┼─────────┼──┼───┤│32│1月22日六合彩簽注│3份│劉宗宜│││單│││├──┼─────────┼──┼───┤│33│簽單(在 劉賢銘 身上│1份│劉宗宜│││)│││└──┴─────────┴──┴───┘附表二:扣押時間、地點:100年1月27日於台南市○區○○○街○○○號┌──┬─────────┬──┬───┐│編號│物件名稱│數量│所有人│├──┼─────────┼──┼───┤│1│天九牌帳冊│1冊│劉宗宜│├──┼─────────┼──┼───┤│2│職棒簽賭帳冊│3份│劉宗宜│├──┼─────────┼──┼───┤│3│客戶銀行帳號│9張│劉宗宜│├──┼─────────┼──┼───┤│4│欠款帳單│1冊│劉宗宜│├──┼─────────┼──┼───┤│5│票根表│1張│劉宗宜│├──┼─────────┼──┼───┤│6│京城銀行存摺(戶名│1本│劉宗宜│││: 劉淑惠 、帳號:01│││││0000000000)│││├──┼─────────┼──┼───┤│7│雜記本│1本│劉宗宜│├──┼─────────┼──┼───┤│8│筆記簿│1本│劉宗宜│└──┴─────────┴──┴───┘附表三:扣押地點:100年2月15日於台南市○○區○○路○○號┌──┬─────────┬──┬───┐│編號│物件名稱│數量│所有人│├──┼─────────┼──┼───┤│1│傳真機│9台│劉宗宜│├──┼─────────┼──┼───┤│2│計算機│10台│劉宗宜│├──┼─────────┼──┼───┤│3│電腦主機│6台│劉宗宜│├──┼─────────┼──┼───┤│4│影印機│1台│劉宗宜│├──┼─────────┼──┼───┤│5│2月13日六合彩客戶│2份│劉宗宜│││傳真單│││││①賭資:1,694,512│││││元、彩金:879,226│││││元│││││②賭資:2,089,569│││││元、彩金:676,753│││││元│││├──┼─────────┼──┼───┤│6│六合彩客戶簽注傳真│1份│劉宗宜│││單等資料│││││(賭資:318,819元│││││、彩金:48,300元)│││├──┼─────────┼──┼───┤│7│六合彩客戶簽注傳真│1份│劉宗宜│││單│││├──┼─────────┼──┼───┤│8│六合彩客戶簽注傳真│1份│劉宗宜│││單│││├──┼─────────┼──┼───┤│9│六合彩客戶簽注傳真│1份│劉宗宜│││單│││││(賭資:4,263,005│││││元、彩金:3,004,78│││││1元)│││├──┼─────────┼──┼───┤│10│永順聯絡電話│1張│劉宗宜│├──┼─────────┼──┼───┤│11│2/13→宗宜下注牌支│1張│劉宗宜│││數│││├──┼─────────┼──┼───┤│12│六合彩客戶下注總帳│10張│劉宗宜│├──┼─────────┼──┼───┤│13│客戶聯絡電話及下注│8張│劉宗宜│││牌支數│││├──┼─────────┼──┼───┤│14│錄音機(含錄音帶2│8台│吳育韓│││捲)│││├──┼─────────┼──┼───┤│15│筆記型電腦一台│1台│卓弘諺│└──┴─────────┴──┴───┘附表四:扣押時間、地點:100年2月15日台南市○區○○○街○○○號┌──┬──────┬──┬──────┐│編號│物件名稱│數量│所有人│├──┼──────┼──┼──────┤│1│隨身碟│1支│吳雅婷│├──┼──────┼──┼──────┤│2│雜記紙│12張│吳雅婷│├──┼──────┼──┼──────┤│3│記事本│2本│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