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二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五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二份、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三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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