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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