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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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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