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八三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六三九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八三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上開該民事執行卷宗及民事訴訟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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