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三二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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