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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