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7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本院94年度票字36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7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執之系爭本票七張,面額新台幣10,000元者六張,146,273元者一張,同時於92年6月30日簽立,簽發之原因,乃因抗告人當時係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員,對於抗告人經手之業務範圍之客戶所發生之帳款須負保證責任,小額客戶均開10,000元本票作保證,多額一戶欠146,273元即簽全額本票供作保證,已是該公司特有之惡例,嗣後二年以來陸續追回入帳,相對人即拒不返還保證本票。亦是該公司酷刑之案例。相對人在聲請本件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前,先前對抗告人提出之業務侵占告訴之案件,業於94年6月7日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相對人明知抗告人已經無負欠該公司債務,乃又於94年6月29日提出本件裁定之聲請,似乎犯刑事誣告還不夠,而再犯詐欺才過癮。否則豈能二年前之保證本票,於清償後不返還而提出裁定之理!又茍有積欠本票拾多萬元何以在前案侵占案件會帳時默無一言?亦與常情有違。故本件相對人係持無對價已清償完畢之保證本票不返還抗告人而無理提出聲請裁定,依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屬於惡意取得,並依第14條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之規定,不得以裁定方法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林欣玲法官張家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蘭櫻┌───────────────────────────────────────────┐│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2年6月30日│10,000元│92年10月30日│92年10月30日│0000000││├──┼───────┼─────┼───────┼───────┼───────┼──┤│002│92年6月30日│10,000元│92年11月30日│92年11月30日│0000000││├──┼───────┼─────┼───────┼───────┼───────┼──┤│003│92年6月30日│10,000元│92年12月30日│92年12月30日│0000000││├──┼───────┼─────┼───────┼───────┼───────┼──┤│004│92年6月30日│10,000元│93年1月30日│93年1月30日│0000000││├──┼───────┼─────┼───────┼───────┼───────┼──┤│005│92年6月30日│10,000元│93年2月28日│93年2月28日│0000000││├──┼───────┼─────┼───────┼───────┼───────┼──┤│006│92年6月30日│10,000元│93年3月30日│93年3月30日│0000000││├──┼───────┼─────┼───────┼───────┼───────┼──┤│007│92年6月30日│146,273元│92年9月30日│92年9月30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