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與 涂民春 共同於渠等業務上所製作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為不實登載,並由愛可隆公司涂民春憑以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發卡銀行請款,致其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確有實際消費行為,而替被告先行墊款,使被告因而取得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發卡銀行,並有上揭信用卡簽帳單影本、信用卡影本各一份附卷可參,互核本件物證與被告之自白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雖非從事信用卡刷卡業務之人,惟其與具有業務身分之涂民春共同實施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論被告以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共犯;而被告與涂民春間就上開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被告業務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詐欺得利之犯行業已經檢察官於聲請書記載此部分之事實,聲請書雖漏引此部分之法條,惟應認業經起訴,本院仍應加以一併審理。又被告先後為多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各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即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及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為上開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罪即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手段詐取錢財,所生危害,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被告以義務勞務五十小時為條件,予以緩起訴一年之寬典,惟被告無視此寬典,竟拒不報到從事義務勞務,致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係供犯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屬於共犯涂民春所有,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卷附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編號│信用卡卡號│刷卡日期│刷卡金額││││(民國年月日)│(新台幣元)│├──┼────────┼───────┼──────┤│一│0000000000000000│92.3.21│6000│├──┼────────┼───────┼──────┤│二│0000000000000000│92.4.8│4000│├──┼────────┼───────┼──────┤│三│0000000000000000│92.4.8│2000│├──┼────────┼───────┼──────┤│四│0000000000000000│92.4.8│2000│├──┼────────┼───────┼──────┤│五│0000000000000000│92.6.5│5450│├──┼────────┼───────┼──────┤│六│0000000000000000│92.6.7│3000│├──┼────────┼───────┼──────┤│七│0000000000000000│92.6.19│3000│├──┼────────┼───────┼──────┤│八│0000000000000000│92.6.25│3000│├──┼────────┼───────┼──────┤│九│0000000000000000│92.6.30│3000│├──┼────────┼───────┼──────┤│十│0000000000000000│92.6.30│3000│├──┼────────┼───────┼──────┤│十一│0000000000000000│92.7.21│6000│├──┼────────┼───────┼──────┤│十二│0000000000000000│92.8.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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