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1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被告雖三次未依屏東市公所所發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前往指定地點接受徵兵檢查,然該三次徵兵檢查,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三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應屬單純一罪。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及其明知我國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逃避接受徵兵處理而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