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甲○○被告陞電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