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易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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