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張柏山羅淑青律師羅淑菁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丙○○男(
住彰化上訴人即被告乙○○男(
住彰化右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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