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沈佳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