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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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聲請人 鄭國安
陳炳彰 吳麗珠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誤以係有串供、串證等理由遭押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另未受委任為辯護人之鄭國安律師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尚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權,所請部分,自亦於法無據,附此述明),自有誤會且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