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