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六)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尤伯祥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6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7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2日起,第8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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