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 律師 盧奇南 律師被告丁○○
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被告丙○○
己○○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戊○○、丁○○、甲○○、丙○○、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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