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4選任辯護人孔令則律師
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5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5年6月13日、同年8月13日各延長羈押1次。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