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為訴之追加,須於各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參見 吳明軒 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中冊)第813頁)。
二、經查,本件已於民國9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被告丙○○與甲○○,自不備訴之追加之要件,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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