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07號抗告人甲○○
弄22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且抗告人未預納抗告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雖於民國95年7月18日提起抗告,惟未預納抗告程序費用,經本院於95年9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9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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