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更(七)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林永頌 律師 尤伯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48條第1項之意圖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並經本院前審多次判處罪刑在案,顯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再被告有可能因受重刑之諭知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4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9年9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9年9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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