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