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21號
原 告 鍾灯喜
被 告 吳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21號
原 告 鍾灯喜
被 告 吳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