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嘉義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謝文傑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淦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
838元(計算式:系爭公告土地現值9,524元/平方公尺×(91.11
+58.18)平方公尺=1,421,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157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1,9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13,1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