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嘉義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謝文傑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淦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
838元(計算式:系爭公告土地現值9,524元/平方公尺×(91.11
+58.18)平方公尺=1,421,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157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1,9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13,1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