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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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6號
原 告 曾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參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
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