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某時,至告訴人乙○○住處外天花板之輕鋼架上吊自殺,因輕鋼架無法承受甲○○之重量而凹陷,致自殺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二六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公訴人另起訴被告涉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恐嚇危害於安全罪部分,業經被告認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