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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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原告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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