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八六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莊松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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