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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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52號
即 被 告 陳豐山
陳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7,52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