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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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977號
原   告  林詔謠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2時,駕駛車號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行經台北市○○街○○○
巷口時,於向口倒車迴轉時,因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致其
前車頭碰撞停放於尊賢街264巷12號前原告所有之車號000-
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B車)後逃逸,案經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大隊派員處理。查上開事故造成B車受損,原告主
張受有因修復B車而支付修理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損
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元等情;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估價單、照片、行
照、等為證;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閱系爭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補充資料表
、談話紀錄表、肇事逃逸追查表、車輛勘驗紀錄表、照片等
到院查閱,其中初步分析研判表中肇因研判記載:「A車3D
-3580號自用小貨車:涉嫌肇事。」、現場圖之現場處理摘
要欄記載:「B車286-A7計程車駕駛自稱一部3D-1580白色
小貨車沿尊賢街264巷12號前巷口倒車迴轉時其車頭撞擊到
南向北停放B車左側車身而肇事並逃逸」、又車輛勘驗紀錄
表中車輛勘驗結果記載:「經勘驗自小貨3D-3580左前保桿
,該處車身老舊,無法辨識,但營小客受損部分高度與自小
貨保桿高度相符。」等語,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自得依前開
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
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8000元,惟查由卷附名鎂汽車有限公
司委修估價單觀之,其中工資部分為3000元、烤漆部分為40
00元、零件部分為100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
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
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
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營業用小客車
之折舊年限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438,復參
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
廠日為96年1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
期99年12月22日,應折舊4年(未滿1月,以1月計),B
車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1000元,扣除折舊後應為100
元(0000-000=100),加上工資3000元,烤漆費用4000元
,本件原告因甲車受損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以7100元為必
要。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71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其中888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第1年折舊額10000.438=438
第2年折舊額(0000-000)0.438=246
第3年折舊額(0000-000-000)0.438=138
第4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438=78
4年之折舊額為900元
(計算式為:438+246+138+7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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