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楊敏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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