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順發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順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李順發因被告甲○○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更緝字第五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送達証書及聲請人拘票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